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和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和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和原前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