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乙○○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為無不合,駁回上訴。茲刑事判決部分,雖檢察官依上訴人之請求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上訴,亦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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