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1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