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5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7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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