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前因假扣押相對人財產所提存
之擔保金,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遷移不明
而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固然定有明文。惟依前開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南投縣○
○鎮○○路56之15號,而非南投縣○○鎮○○路陳平巷20號
,此經本院以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屬實,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為證。是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尚難認相對人有何住居所不明之事實。
本件聲請,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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