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萬零陸仟肆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壹仟零陸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陸仟陸佰捌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貳萬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姜悌文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