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海商字第10號原告岱吉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一雄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甯若蓁 律師被告SAFMARINE.法定代理人J.M.SCHE.被告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德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