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周文正 訴訟代理人 馬其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4│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5│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6│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7│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股票│1│39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