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訴人 陳寶珠

被上訴人 蘇美嬌

陳漢中

徐佳紅

謝必泓

陳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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