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8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之行動電話,」,應予更正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㈡附表編號2所載「剛才聰到你和家快樂聊天很幸福!…」,應予更正為「該才聰到你和家快樂聊天很幸福!…」;㈢附表編號11所載「我是瘋子!::你的奸詐;…」,應予更正為「我是瘋子!你的奸詐;…」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陳金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3日晚間11時57分許起至同年月4日凌晨5時40分許止,陸續傳送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 洪玉綺 、被害人 周長成 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恐嚇目的之行為決意所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上揭接續之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洪玉綺、被害人周長成而觸犯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紛爭,恣意以惡害通知相加,致告訴人洪玉綺、被害人周長成均心生畏怖,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控制能力及法治觀念皆屬薄弱,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對告訴人、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懼之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102年度偵緝字第524號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雖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524號被告 陳金福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福與周長成原為同事關係,因細故對周長成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1年11月3日晚間11時57分至翌日凌晨5時40分止,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至周長成配偶洪玉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致周長成、洪玉綺在新北市新莊區民本街之住處接獲上開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為內容之訊息後,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洪玉綺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洪玉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金福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洪玉綺、周長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訊息內容翻拍照片11紙;(0)0000000000門號雙向通聯記錄1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檢察官潘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時間│訊息內容│├──┼──────┼───────────────────┤│1.│101年11月3日│你等著好朋友:我會去找你聊天:因為誤會│││晚間11時57分│太大了,你傷我太重了!保重出入小心:朋││││友警關心你!抱│├──┼──────┼───────────────────┤│2.│101年11月4日│剛才聰到你和家快樂聊天很幸福!我會找一│││凌晨0時21分│天讓你全家幸福!朋友問候保重!請你再報││││警吧!奈我合│├──┼──────┼───────────────────┤│3.│101年11月4日│要不要再報警!拿我奈何;評什麼;罪名是│││凌晨2時25分│什麼、笨蛋我是青幫人員;你拿我奈何;好││││朋友只是向你全家問好;有需要備案嗎?膽││││小鬼:他曰讓你全家快樂平安幸福福福│├──┼──────┼───────────────────┤│4.│101年11月4日│忘記更你說:我是神精病!不傷人的;不用│││凌晨2時31分│備案:因為我有病始:全家保重│├──┼──────┼───────────────────┤│5.│101年11月4日│青幫人員:前門進後門出:我輩份很高快去│││凌晨2時40分│備案吧!膽小鬼!記住我和你是好朋友│├──┼──────┼───────────────────┤│6.│101年11月4日│跟我譴聲:我很高興:二個女兒我喜歡!朋│││凌晨3時18分│友一殘:不好舅說對不起和不下跪!我真的││││對不起朋友不要報警:我好怕喔:我疼她們││││都來及了!我好愛她們!│├──┼──────┼───────────────────┤│7.│101年11月4日│朋友說他比我更愛?│││凌晨3時24分││├──┼──────┼───────────────────┤│8.│101年11月4日│過几天你們就知道了!不是我:也不關我的│││凌晨3時49分│事!因為我每天8點吃安眠藥就睡了!│├──┼──────┼───────────────────┤│9.│101年11月4日│你不是大老一大堆!快請吧!硬對硬我白痴│││凌晨5時11分│嗎?一句話不道歉就保重!永別我不敢保正││││:快去報警吧備案我很善良:不會做笨事的││││!│├──┼──────┼───────────────────┤│10│101年11月4日│殺雞焉可用牛刀!你如此奸詐:你千萬不用│││凌晨5時26分│備我好怕喔!沒時間向你們上香!開玩笑別││││認真│├──┼──────┼───────────────────┤│11│101年11月4日│我是瘋子!::你的奸詐;只有以其人知道│││凌晨5時40分│萬倍之理還你!等著吧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