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54號上訴人 戴士偉 被上訴人 劉沂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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