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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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戊○○
乙○○丙○○兼上列二人丁○○訴訟代理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捌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尚應補繳叁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㈠土地鑑定價格:65,520,000元。
㈡建物(含附屬建物)鑑定價額:5,480,000元。
㈢分割標的價額:65,520,000元+5,480,000元=71,000,000元。
㈣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
71,000,000×2/3=47,3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