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茸 訴訟代理人 陳桂蘭 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陳英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4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英凱、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英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林茸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但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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