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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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孟語喬孟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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