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92條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75號案件,以被告另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情事,與本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求為併案審理,惟本案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之諭知,已無從就併案部分為審酌,此部分應退回原偵查單位另行偵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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