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