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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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即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犯傷害致死罪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同年二月十八日犯恐嚇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