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4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號61樓)於民國96年5月15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明細等件呈報本院,呈報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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