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3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