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甲0000000
RBE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林妍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544元,扣除已繳納部分,尚需繳納172,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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