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潘欣亞 債務人 劉帥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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