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1號聲請人 劉世雄 相對人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人相對人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俞辰福人相對人 林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經提出考勤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經核閱本案訴訟之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