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施雲豪 被告 蕭仲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第212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案件受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於本院11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2號)。惟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