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星
陳振富
黃昇揚
林文來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 律師
陳義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星、陳振富、黃昇揚、林文來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庭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石蕙慈
法官姜晴文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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