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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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張瓊心
葉佩欣 鄭安妍 被告 沈楷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