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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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楊青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維鈞 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家訴字第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反訴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李維鈞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家訴字第35號),其以本件業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離婚等事件扶助並獲准予扶助在案,並提出審查表一件為證,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於民國99年度所得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82,637元,100年度所得總額為;203,
336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姑不論聲請人訴訟之勝敗如何,其既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為聲請即與首揭規定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