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縣長)
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陳希高 代表人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陳泓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就被告所做成核准登記參加人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並核發登記證書等文件之民國101年8月6日府民宗字第1010155859號函(下稱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後,經內政部以102年3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339224號(案號:0000000000)做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訴訟事涉參加人之法人格存立與否,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自會因本訴訟之結果,而有重大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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