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楊金燕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家維 法定代理人 張昭文 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
周麗玲 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有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為同法第97條規定。末以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楊金燕及被收養人張家維實際居住所係新北市○○區○○里○鄰○○○街○○號3樓,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子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