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告 吳國隆 被告 王勤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勤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勤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3,150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7,87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