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債權人 陽世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簡正芬 (原名: 簡鈺梃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
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聲請調解者為刑事告訴乃論案件,若調解內容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內容具有執行名義,可供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業於桃園區調解委員會106年調字第1680刑1123號調解事件中成立調解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調解書內容具有執行名義,可供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已成立調解,自得據調解筆錄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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