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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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賀泰儒 訴訟代理人 蔡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7日屆滿(屆滿日1月6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本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黃語曈│98年7月27日│未載│600,000元│CR九0四五0三││││││││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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