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鄭子侃 被告 張鐘文
王群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慶立
施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補字第5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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