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77萬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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