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譚雪薇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延昌 間請求履行婚姻協議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以下同)5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上開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又原告提出之委任書狀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驗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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