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黃金全 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 莊文國 人號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622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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