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號七樓丁○○(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巷15弄15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