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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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756號被上訴人甜蜜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丙○○、戊○○、甲○○、乙○○、丁○○等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改選己○○為主任委員,有台北縣新店市公所96年12月25日北縣店工字第0960053083號函在卷足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應由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