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附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六三│││七四號│七一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四│九十八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實││四七八號│八一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四│九十八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判││四七八號│八一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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