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073號文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8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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