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01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0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陸
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