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34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昱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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