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906號
原   告  李興
被   告  陳萬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清償
期限為105年1月5日,並立有商業本票乙紙為據,詎被告屆
期不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上開借款,均未獲置理。為此,
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商業本票乙紙及被告身分證影
本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
元及自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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