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子宸 即 徐桂宥 即 徐百慧 之繼承人
詹沛翎 即徐桂宥即徐百慧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陽信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02元,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