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范貝蟬
相 對 人  陳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相對人戶籍設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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