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93號聲請人宜誠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頂富工程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25日│51,987元│AS0000000│││ 陳惠伶 │松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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