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肆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