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九七號
原 告 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 律師
被 告 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面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六十三萬三千七百六十八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