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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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四五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