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58號
原告 劉宇容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郭鐙 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義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傷所生之損害,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安全帽費用、外套及長褲費用。查原告請求上開財物損失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17元(計算式:80,417元+12,000元+2,000元=94,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