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

原告 林秀珍 即盈新工程行

王照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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